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这是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新要求。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人民政协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进行了认真探索,民主监督工作不断加强,但在实践中还需进一步完善。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主监督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探索实践,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一、努力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特点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是我们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尝试之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环节,又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内涵、形式、程序以及工作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如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这是新形势下的一个新问题。我们探索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时,必须首先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也就是说,它是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层面意义上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而不是对繁杂琐碎的个案进行监督。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只有着眼于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才能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政治性,使民主监督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同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是政协委员代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进行的一种监督,但它又不同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而人民政协上达中央,下通社会各界,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因而,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科学性。
第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有序的监督。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它所进行的监督不是无组织的、随意的、无序的监督,而是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政协章程,有组织、有领导、按一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监督。它或是通过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等例会形式进行监督,或是通过组织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形式进行监督,或是通过委员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发表意见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或是对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形式进行监督等等。凡此种种,都表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有组织、有秩序的监督。
第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交融性监督。从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关系看,虽然各有各的特定内涵,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难以分割的有机整体。如政协召开各种例会,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但在会议上的发言和征集的提案、建议等,又是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又如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它既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又是政治协商的基础。再如政协委员应邀参加政府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在会上的发言,既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些都表明民主监督是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互包涵、相互交融的,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
第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建设性监督。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机构而非权力机构,不受部门利益局限,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因此,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较少顾忌,敢讲真话、讲实话。政协委员来自各个界别,涉及面宽,联系面广,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反映社情民意。委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批评比较客观、公正。这对党委和政府实施科学决策和改进工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人民政协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比较优秀的人士组成,他们大多阅历广,知识丰富,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他们提出的批评意见往往切中时弊,他们提出的建议往往具有真知灼见,这些无不具有建设性。
第五,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扩大人民民主的监督。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它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所组成,其构成的广泛性,体现了它的民主性。人民政协的意见、建议,往往集中和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社会大多数人的呼声和意愿,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质,就是扩大人民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从政协监督的方式来看,它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党委、政府的权力监督,也有别于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它不带强制性,而是以提出建议、批评的形式,以平等协商、直言相谏等方式与被监督者进行沟通交流。因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更带有民主的色彩、协商的色彩。
二、当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还存在监督不够完善、不够到位的问题。当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一,认识不够到位的问题。这种认识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政协自身看,由于缺乏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涵的深刻理解,或者简单认为民主监督没有力度,“提了也白提”,缺乏应有热情,而“不愿”监督;或者对民主监督的艰难性缺乏充分认识,遇到困难就失去信心;或不敢监督,怕“自找麻烦”;或者对被监督者情况不熟,提出的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难以被监督对象采纳。二是从被监督对象看,一些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不强,有的甚至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没有“约束力”,是“软监督”,“可听可不听”,对政协的民主监督采取应付的态度。三是从社会民众看,由于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了解不够、理解不深,部分群众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起的作用不大,“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等。这主要是对民主监督的政治性、有序性、民主性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所致。认识不到位是民主监督不够有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政协作为协商机构,不同于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它实施的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党纪政纪的约束功能。受监督者听不听取、接不接受、采不采纳批评建议,完全取决于自觉程度。即使不接受监督、也不违纪违法,更难受到制裁。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往往出现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由于民主监督的权威性不够,民主监督往往就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民主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又使民主监督的权威性更显不足。
第三,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这些年,党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程序、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也作了规定,全国政协出台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为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还远远不够,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比如,有的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程度低,无从实施民主监督。有的政府部门对处理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还缺乏具体工作细则和明确的工作程序,缺乏有效沟通和反馈措施,导致政协提的意见或建议时常没有回音,客观上使民主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三、新形势下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认识。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化学习来提高认识。因此,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认真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认真学习市、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深化认识。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熟悉和把握民主监督的基本特点、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更加自觉有效地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作为被监督者来说,就是要通过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把政协民主监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要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主要需要完善三个方面的机制:一是要建立保护机制,确保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民主权利。二是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监督的对象、范围、时间和方式方法,规范监督的内容、重点、时限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完善监督具体措施,以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三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督办机制。对被监督者办理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规范其程序,明确其责任。要求被监督者要履行职责,认真听取意见,限期如实反馈办理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部门,政协要问责,要通过党委和政府实行纪律处分。要将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督察工作,定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开展情况和党政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三,要进一步突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牢牢把握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这一基本特征,坚持把全局性的问题作为民主监督的重点。要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强化民主监督:一是围绕“发展要务”强化民主监督。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是党委和政府的“第一要务”,政协的民主监督就是要始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来展开。二是围绕“稳定大局”强化民主监督。当前,正处于科学发展的关键期,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矛盾凸现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而艰巨。政协就是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监督,以进一步化解矛盾,凝聚力量,促进和谐。三是围绕“民生大事”强化民主监督。民生问题无小事。政协就是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四,要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渠道、新形式。要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除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之外,还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微观层面的监督。在完善已有民主监督形式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人大监督的法律强制性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加强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探索联合开展监督,实行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结合,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要通过探索实践,逐步形成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要在提高民主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应把握好“宽、实、活、紧、诚”五个字。一是视野要宽。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有组织的高层次监督,必须从大处着眼,不能只盯着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要抓住一些影响全局、人民群众迫切关注的问题进行监督。二是工作要实。监督要坚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使建议有理有据。尤其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更要精心准备,认真研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有较强的可行性。三是形式要活。民主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进行的,可以政协组织的形式进行,由政协组织提出提案、建议案,也可以由政协委员个人名义提出提案、建议进行,既有群体,又有个体,两者有机结合,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特色。四是配合要紧。政协组织要增强协作意识,注意与其他方面的监督紧密配合。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舆论等都有各自的监督职能,政协要加强联系与协作,形成监督合力。五是态度要诚。民主监督是在真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必须自觉做到与党委同心、与政府合拍,切实做到监督不越位,帮忙不添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