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2004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更加明确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有效运作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和主要载体,具有鲜明的民主政治特征;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
一、人民政协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是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
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的联合体。具有四大特征:一是以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结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二是最大限度的代表和包容爱国统一战线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及各族各界人士;三是具有党派性的机关;四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邓小平同志明确地说:“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人民政协本身就是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中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地域和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比较突出,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既需要代表区域利益的人大组织,也需要体现界别群体利益的政协组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革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涌现出许多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产业有着不尽相同的政策主张和价值目标,不同的道德团体、福利团体和学术团体也有着不同的呼声。因此,包容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人民政协就具有了协调不同利益集团和群体关系的独特优势。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广大民众通过协商民主,维护自身权益,力求形成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提供了有效途径;并且借助统一战线提供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制度资源,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因此,人民政协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中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
二、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而奋斗的过程中创新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而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即人民群众享有参与国是或对国是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参与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兼顾各方利益,预防腐败产生。这一民主理念,我国已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实施深化。2006年2月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这一重要论断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票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一种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选举民主;另一种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人民政协,作为非国家权力机构,代表了人民内部的各个方面,具有民意的广泛代表性和实施协商民主巨大包容性。这种特殊优越性使人民政协的地位突出,肩负了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公开、公正的民主监督权利,在协商民主的实施过程中能够具有合法权威性地位,成为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
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平台,这对构筑我国协商民主制度起了基础性、关键性作用 。人民政协在成立之初,就是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合作共事、协商决策的高端形式开展工作的,具有显著的政治性、全局性和高层次性质,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合作政治格局。在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际,曾有民主党派认为自己的使命已经完成,可以解散了。毛泽东同志亲自出面做工作,不仅希望各民主党派能够继续存在下去,而且提出“共产党万岁,民主党派也万岁”,制定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指导方针。后来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使人民政协被赋予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实质的而不是表象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刻内涵,从而实现各政党、各界别的政治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式。
三、人民政协肩负的职责是协商民主特色和魅力所在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丰富实践的内容,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魅力所在。从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来看,“选举”与“协商”两种民主形式与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相适应的。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载体的选举民主与以人民政协为主要载体的协商民主相结合,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独特优势。两种民主形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在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不同民主形式,不同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可以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而且可以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愿与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所具有的广泛性、包容性和真实性。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已成为我国一种具有互补性的双轨民主模式,一种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利益,使政治决策更理性、更权威的民主模式。现阶段,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推进公民平等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发扬光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传统,深刻反映人民政协强有力地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巨大潜能。
人民政协在民主功能上的显著特点就是要紧紧围绕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是人民政协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依据。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这些职能来看,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政权机关于决策之前在政治协商会议中与各个协商主体进行协商的时候,各个协商主体向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过程已逐步成为决策的必经程序,更加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真实反映社会各群体的意愿和诉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的合法性。确保了协商民主独特优势,保障了公民权益,促使公民自治的理想得以实现,彰显了公民对于社会的道德责任。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特色在于“参与”、“倾听”、“讨论”和“妥协”。“参与”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各民主党派以及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作为人民政协的主体,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履行“参与”职能,对执政党的某些政策和措施提出异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正确性。“倾听”就是执政党要以更加开明的姿态接纳公众观点,特别是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乃至过激言论。这是有效协商的根本保证。“讨论”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就是平等交流、理性讨论、互相说服、集思广益。“妥协”是协商民主能否实现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不同利益集团或群体要达到绝对意义上的共识几乎是不可能的,也不应该仅仅通过简单多数规则而形成决策,因此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就必须根据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妥协,局部要服从全局,地方要服从中央,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从而使协商后的决策更具有包容性和可行性。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因此,协商民主蕴含着参与、合作、包容的和谐精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各界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而又独特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主体监督作用是提高协商民主质量和实效的关键
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不仅可以参与和影响国家重大决策,还可以对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机关形成一种积极有效的民主监督。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以及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形式,履行政协职责,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的监督主体,主要针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这种监督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但却是超脱于权力中心的异体监督,不同于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意见,有利于执政者顾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有利于执政者决策和执行更加科学,有利于限制执政者的权力、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是一种“柔性监督”。这一特点,是人民政协的优势所在,决定了它必定要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
人民政协的这种独特功能,体现在人民政协主体的监督作用上,最突出是人民政协主体中各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发挥,特别在政党监督成效和作用方面尤为明显。其原因是:
其一,政党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执政党对各民主党派政党间相互监督的不断重视,各民主党派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加强。早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互相监督”的方针。有意识保留民主党派,就是要听不同意见。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形成政党之间互相监督。在新时期,根据阶级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又进一步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历来把互相监督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独特性。民主党派由各界知识分子和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士组成,其监督一般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具有自身独特的视角,能够对共产党提出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的意见和建议,与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相辅相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其三,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意义。各民主党派团体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其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从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具有健全的制度,畅通的渠道,是提高和保证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的基础。多党合作中实行的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和国家兴衰的重大课题。因此,执政党更加自觉重视和接受来自各民主党派团体的监督。
总之,人民政协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特色,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为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出积极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