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研究和探索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当前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条件已经成熟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积极探索。目前,这一问题的解决已具备了良好的条件。
一是党的十七大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十七大报告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确定了政治协商的发展方向。《意见》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规定了这一问题的本质属性,这不仅为全面落实这一重要原则提供了有效保证,而且本身也具有突破性的理论意义,凸显了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赋予了人民政协新的生机和活力,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供了根本依据。
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强化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意识,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奠定了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后,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和落实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各级党委、政府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逐步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摆到了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实现了思想上的进一步统一。
三是多年的实践经验及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中的新探索,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奠定了工作基础。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协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紧密联系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抓住政治协商面临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协商形式,完善协商程序,提高协商质量,创造了许多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治协商的新方法、新途径,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使政治协商的各方面工作一步步向纳入决策程序的方向前进,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四是政治协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迫切要求尽快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认识基础。多年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始终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推进,目前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仍然制约着问题的圆满解决。人们在实践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实质上决定着人民政协整体职能的履行。这使政治协商纳入决策问题的解决,更加具有现实的紧迫意义。
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应着力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意见》,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必须在机制和制度的建设上有所创新,着重把握好“关系”、“主体”、“原则”、“规范”、“形式”、“程序”等问题。
一是要把握好协商的“关系”问题。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需要处理好政协与党政领导机关在协商中的关系问题。要把政协认为需要党政纳入决策程序和党政领导机关需要纳入决策程序的问题结合起来。一方面,党政领导机关应就有关重要问题主动与政协协商并纳入决策程序;另一方面,政协亦应就有关重要问题主动建议与党政领导机关协商并纳入程序,切实扭转等靠、无为、被动的思想认识,主动工作,力求有所作为。
二是要把握好协商的“主体”问题。“主体”问题是政治协商中的重要问题,也就是在政治协商中,谁与谁协商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政治协商是由党政领导机关与政协进行协商,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由政协主动要求与党政协商的问题。党政领导提出与政协协商和政协主动要求与党政领导协商相结合,才是“政治协商”的完整含义。
三是要把握好协商的“原则”问题。第一是决策之前协商的原则,即有关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进行协商。第二是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跟踪协商的原则,即在党政决策实施期间,特别是对经政协协商过的重要决策的实施,由政协组织进行跟踪协商,继续就有关问题向党政机关提出建议,协助党政机关及时调整、完善决策,促进决策的更好实施。第三是决策实施后的评估协商,即由政协组织通过实地视察、检查、听取汇报、委员评价等形式对决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已基本成为我区政治协商的重要遵循。
四是要把握好协商的“规范”问题。协商内容的规范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说,没有规范的内容,就不可能有规范的协商。其中,有些问题极为关键。第一是原则性与具体化问题。没有一定的原则性就会事无巨细,没有适度的具体化就会无所适从。第二是围绕中心与体现政协特点问题。协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党政工作中心,但围绕中心不是不顾其他,而是应当既围绕中心又要兼顾政协组织党派合作性、包容性等基本特点。第 三是政治生活内容的界定和可实施性问题。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的内容相对比较容易规范,而政治生活方面内容的规范则具有较大的难度,但倘若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则其他问题的解决也将毫无意义。四是协商内容的规范性与主动应变的问题,即协商内容要有一定的弹性,留有余地,留有空间。
五是要把握好协商的“形式”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八种协商形式。在这些基本形式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探索和尝试新的协商形式。其一是实行界别协商,充分发挥界别作用和优势,反映界别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协商的界别性。这不仅有益于扩大政治协商的范围,而且更加符合政协由界别组成的特点。其二是实行专委会、界别联合协商,体现专委会与界别的联合优势,使政治协商更具广泛性和专业性;其三是实行日常工作的经常性协商,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加强协商与沟通,使协商的形式更灵活、更丰富,普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六是要把握好协商的“程序”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五个方面的协商程序。还应进一步解决好两个具体问题。其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党政机关在政治协商各个程序中的责任。其二是要进一步解决对所规定程序的具体化问题,制定政治协商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使之更明确、更简捷、更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基层政协,还要与基层工作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体现基层政协的特点。
七是要把握好协商的“责任”问题。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还有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党政机关对政协组织协商能力和协商质量的认可度;另一个就是落实程序的责任。要对把政治协商纳入程序问题,从责任上加以确认,明确责任部门、责任环节、工作标准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增强把政治协商纳入程序的强制性和实际效果。
八是要把握好协商的“过程”问题。协商的过程决定协商的质量。把政治协商纳入程序必须解决协商的“过程”问题。协商就是商量,就是讨论,可以争论,允许辩论,真正把协商的过程作为充分商量、充分讨论的过程,作为集思广益、求同存异的过程。在协商的过程中,协商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协商的方法要有利于各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协商的结果要力求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对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要如实反馈给党政机关。
三、建立和完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机制
为更好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治协商的领导机制。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地实施。因此,政协组织要积极向党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作用,协助党委把政治协商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和完善政治协商的制度体系,明确党政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协调有关方面的具体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落实政治协商的各项要求,规范地推进各项工作,发挥主要实施者的作用,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是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程序。为提高政治协商的效能,党委、政府及政协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政治协商的协调机构,明确各自的负责人,负责制度协商计划,安排协商事项,承办、督办协商结果的落实。要在原有的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由区委、区政府、区政协三个机关办公室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协商工作,并作为相对稳定的组织,长期坚持下去。
三是建立和完善协商成果的落实反馈程序。探索建立协商成果的反馈程序,是体现政治协商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政治协商的最终要求。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协商成果的形成机制、反馈机制、送办交办机制、实施机制、促办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等,增强落实情况的透明度,确保政治协商成果向实际工作的有效转化。
总之,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需要党委、政府及政协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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