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协商民主”概念,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党中央的这些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推进新时期全面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让公民更加有序地参与政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由来与比较
协商民主的理念起源于西方,指的是本国公民、各大政党或团体组织,经过充分的讨论和理性的协商过程,使各方了解彼此的思想、立场和观点,在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寻求各方都能相对接受的可行意见和方案。这是西方国家针对选举民主中存在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民主形式,或者说是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形式。但对于中国来讲,选举民主恰恰是后生事物,而协商民主的理念则有着悠久的历史。两千多年前,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的协商思想。可以说,协商民主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协商因素主要来自于对历史传统的尊重,对兼听则明政治经验的吸取,对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坚持和对高度共识的重视。因此,中国协商民主的概念和原则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与原则在协商的目的、条件及价值追求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与现实的差异。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多的只是一种直接民主理想的复兴,而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是一套人为设计的现实制度安排,是“老一代领导人的伟大构想”。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并不是否定西方的民主制,而是希望它能够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不断走向完善;而中国的民主协商更多的是“否定式”的批评,是对专制制度的一种替代性的设计。
(二)“协商”目的不同。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为了应付多元社会中持久的道德冲突和广泛的政治冷漠以及少数群体参与的不平等问题而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公民的参与和协商,培养出公共生活的美德并实现所有公民对政治决策过程与结果的平等控制。从这一角度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更大程度地赋予决策的合法性。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就像毛泽东说的:“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还是几个党好,”“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合作,实际上是一个集思广益、兼容并蓄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以完善共产党的执政建设。
(三)实现的前提条件不同。西方的理论家一般认为,只要协商民主的结构满足了包容、平等、明理、公开等条件,协商的理想就能实现。然而,由于西方学者长期生活在一个政治权利保障完备的社会,他们很容易将其他国家一些根本缺乏的“前提条件”视为理所当然。实际上,当他们在勾画协商理想的蓝图应该是什么样时,很显然已经预设了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与“权利”,如果缺乏了这一前提预设,任何形式的协商最终都不可避免地沦为操纵民意的工具。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决定着我国各项制度建设以及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因此,中国的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的建设实际上是在沿着一条根本上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方向发展。
(四)协商的理念、范围、程序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协商还仅仅是一种精英式与咨询式的协商。西方的“协商民主”,主张最大涵盖面的包容,即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应当包括到协商的过程;中国政治协商所要求的共识,更多的指在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内部之间取得一致达成共识,所以它更多体现的是精英间的共识。政协委员的产生,不是由各界别的底层民众选举的,而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这就很难保证协商的参与者将不同层面民众的偏好都带入协商的过程,覆盖面没有实现全部的包涵,而是精英意志的集合与博弈。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不仅能促进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改善,而且对加强参政党建设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这既是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指出了人民政协发展的方向。协商民主虽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但是哪一种形式都不具备政协的优势,这不仅是因为人民政协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因为人民政协具有民意的广泛代表性,具有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威性,具有实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特殊优越性。
(一)从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看,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共同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从国家政治决策的过程来看,政府执行的政治决策运行机制,其中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个必经程序,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对重大问题,从中共党委、人大、政府作为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来看,中共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都要事先通过人民政协,听取和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的意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民主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从人民政协组织自身的层面看, 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本质上就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场所、组织和载体。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履职活动,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方式,民主协商、求同存异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目的,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根本特征。人民政协的职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 就是协商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就是实现协商民主的过程。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是团结和民主,人民政协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体现着民主的精神, 包括民主的程序、民主的方式、民主的作风、民主的氛围。在人民政协协商的过程就是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寻求共识的过程,就是增进团结的过程,所以说人民政协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紧密相连的。在我国,讲协商民主就不能不讲人民政协,讲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就不能不讲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三)从比较优势层面看, 人民政协拥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人民政协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同时协商主体还包括中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说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涵盖了政党、国家与社会政治关系中的诸多方面,协商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庄严载入宪法;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已经写入政协章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具有宪法地位和政策依据,它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框架内,具有合法性和制度保证。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为新中国协商民主的最早实践成果,不仅开创了我国制度化协商民主的先河,而且经过6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为发展和完善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人民政协具有界别组织的结构优势、民主协商的功能优势、联系广泛的渠道优势,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极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平台和制度, 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生动体现。
三、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作用,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地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而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今天的人民政协,已经把协商、监督、合作、参与融于一体,这正是人民政协这种协商民主的特色之所在。我们应该重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这种独特的作用和贡献,完善各项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其协商民主的作用。
(一)完善协商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协商机制,也是我国目前实现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现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分化、利益多元、利益冲突的阶段,如何在人民政协中使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应有的、有序的表达是目前政治协商制度面临的挑战。因此,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要纳入我国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布局加以推进。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人民政协进一步入宪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法理依据的研究,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要研究建立健全符合实际、内容完备、配套齐全、科学管用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明确界定和细化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以利于富有成效地履行政协职能,特别是活跃有序地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各种协商活动。要研究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的议事规则,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
(二)规范协商的程序。首先应该坚持程序建设实用、简明、高效、透明的原则。然后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重点对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进行程序建设。将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过程和内容纳入到地方党委的民主决策机制中,使政府决策能够体现各个群体的利益要求。应该从知情、沟通、反馈三个环节入手严格完善民主监督程序,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权限的范围和行使程序,把民主监督作为预警机制、纠错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三)扩大协商的对象。高度重视党派间的协商,高度重视以党派名义的调查、建议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协商的对象范围,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士进入政协,尤其是吸纳新兴社会阶层,不断扩大政协组织的覆盖面。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新兴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如自由职业者、行业经纪人、跨地区外来投资者、农民工等。按照原有的界别划分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阶层的需要,要适当增加界别设置,使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在政协中能够有自己的代表,使政协的民主协商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要求,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真正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反映诉求、表达诉求的和实现诉愿的重要形式和场所,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广泛的组织基础,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同时,要严把政协委员素质关,既注重委员的代表性,又注重委员的履职能力,既强调委员的荣誉,更强调委员的责任,真正把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士推荐到政协组织中。
(四)丰富协商的形式。协商民主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为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民主协商已经大大超出政协工作的范围,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比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等都有很好的效果。总之,要通过协商民主这一有效的民主形式,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协调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以及各方面成员之间关系的功能,建立和完善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公共决策机制,充分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关注弱势群体,使不同社会群体在制度制定和公共决策中充分表达和反映自身的利益,努力形成全社会和谐相处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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