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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9-02 04:36   来源:市政协研究室 作者:民盟天津市委会     天津政协网 www.tjszx.gov.cn
 

  我国35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取决于始终坚定地推行改革开放。中国改革的进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效率的提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二是以发展民主政治、社会公正为目标,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人民当家作主,社会更加公平。目前,以效率与速度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以公平与正义为导向的政治体制改革“步履尚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建立更为广泛、充分与健全的人民民主,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人民政协是中国特有的、专门化的民主协商机构及制度安排。本文从加强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角度,讨论如何充分发挥政协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
  一、协商民主的价值、内涵与实质
  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其内容是指“在公共协商的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观点和需求,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一种合法的治理形式……,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多重意义和多维价值: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通过公共协商形成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协商民主能够控制官僚的自由裁量权,把公开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最大化,在协商过程中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公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通过妥协和节制、通过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利益来达成目标;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又尊重国家与社会的规范,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普遍利益的实现。
  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协商的前提是社会的分层和利益的分殊,形成参与协商的多元主体;协商的主体完全平等,不存在一个事先的权威影响或操纵协商各方及协商结果;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利益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协商的类型既包括政党之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协商的形式宽松自由开放,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充分表达意见,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共识;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以实现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
  协商民主的实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的转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体现的是代议民主, 但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表达民意, 也必须充分吸收协商民主所达成的共识和意见,积极运用协商的手段,开展平等的对话和协商,把表决建立在充分讨论、磋商的基础上。协商民主已被视为与选举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成为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议题,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方向。人民政协引导公民社会参与政治事务,能够为公民提供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可以弥补政治参与机制不完善的缺陷,促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趋向规范化、程序化、理性化。
  2、协商民主是从形式民主到实质性民主的发展。民主走向协商,体现着民主的真实性。当公民能够参与其中时,民主就是实质性的而不再是象征性的。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应仅仅局限于投票、请愿、陈情、社会运动,参与者应该在充分掌握信息、拥有平等发言机会和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 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意见。协商民主通过沟通、磋商和协调达成共识,有利于产生更优的决策,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加强公民之间的团结。 
  3、协商民主是从精英民主向参与式民主的转变。以往的民主可谓是“精英民主”,政治参与者大多是社会精英,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拥有资源和优势;但“精英”们无法全面代表整个社会、普通民众。普通人因为无法参与,而对政治表现出冷漠。参与式民主就是要让普通百姓也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加大协商民主的范围,真正实现“人民走进政协,政协为了人民”。
  二、当前我国政协协商民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论,来自于西方政治学,但就政治实践而言,中国共产党率先进行了协商民主的实践,特别是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建国初期。中国的协商民主具有其独创性,从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看,“只有在中国才有专门化的协商机构以及正式的制度安排,并且得到了执政党和参政党的高度认同”。广义上,中国的协商民主不但发生在国家政治领域,而且发生于社会生活领域;狭义上,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在人民政协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的协商。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明确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并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和程序。2006年2月,中国共产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至此,协商民主已被视为与选举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成为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议题,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方向。2011年“中办16号”文件又丰富了这些思想,提出“人民政协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高度强调了上述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些文件一方面明确了政治方向、提出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另一方面其本身并无法律效力,需要各有关部门依照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措施与规范性文件促其实施。天津作为直辖市、北方经济中心,“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滨海新区要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天津市要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快打造美丽天津的重要要求,不仅要靠经济实力的提升,也要靠社会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实施协商民主要充分考虑国情,以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党的十六大以来,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达197次,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认识的意见建议。政协协商民主已在我国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推动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现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参政党的地位与作用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我国,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政党制度的框架中是“共生共荣”的政治主体,人民政协要把促进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合作共事作为中心工作,围绕团结和民主的主题,切实搭建好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共事的平台。充分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并充分体现出政党间的协商地位,提升参政党对公共政策决策的实质性影响力。不断加强和扩大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协商民主、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但在目前,政协在“将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仍缺乏制度性的安排,或者虽有程序安排,但还没有做到实质性的对决策的影响力。
  2、人民政协内部的资源与机制有待完善。人民政协的性质功能和组织优势,以及60多年的政治协商实践,都为其开展协商民主提供了深厚基础和丰富资源。但仍要看到,人民政协有效发挥协商民主作用,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形式上,都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一个深化和拓展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提高界别组织的代表性,以扩大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尊重由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群体,包容社会意见表达,反映并维护特殊群体的合理利益;②进一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促使协商过程和运行程序更加公开、开放;③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理性参与的重要性,强化协商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民主意识和公共精神;④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和回应机制,拓宽渠道、创新平台,扩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领域中的影响力;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监督机制之外,建构一种以协商制约权力的机制。
  3、监督机制缺乏法律与制度保障。政协不是人大,没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没有对政府部门进行质询、对政府官员予以弹劾的权力;政协不是政府,没有直接决策和执行政策的权力。对于一个人民的政府而言,缺乏监督与制约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因此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十分重视以民主监督来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人民政协应该在政治生活和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但是目前,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履行。这样的方式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监督效果,但也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缺乏制度保障。只有通过协商才能规范、建构现代公共行政,即通过严格的制度要求重大事项均需通过协商方可执行,各级政府决策通过与执行前经协商作为必要程序。只有这样,人民政协的协商才融讨论、监督于一体,有助于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真正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4、政协委员人员结构有待调整。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人民政协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统一战线组织”这一层面,对政协委员多强调其代表性和统战性,而忽视其协商议政能力;在管理上也比较宽松,缺乏对委员的履职培养,委员职责并没有得到全面发挥,人民政协的社会形象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从历年“两会”新闻报道看,政协委员中有很多明星与官员。众多歌星、影星、笑星、体育明星、老板、高官成了政协会议的主角,“雷人”提案时常出现,成为被百姓街头巷尾议论、调侃的笑柄;而一些老板则堂而皇之地为个人企业摇旗呐喊,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些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另外,还有一个现象普遍存在,就是一些明星委员、官员委员很少参加会议,有的多年不写提案。分析其原因:明星生活远离社会底层,所以其要么无法写提案,要么所写提案脱离实际、不接地气。而高官、官员虽了解社会,却因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不愿或不便提出意见与建议。那些真正热心公共事务,且能够写出有质量提案的政协委员,一般都是“非公”、非明星身份的人,如律师、教师等。因为他们较少受体制制约,接触面较宽,了解社会实情,没有利益纠缠,所以能够提出比较准确、具有建设性的建议。而从最近两届政协委员构成看,“非公”委员的比例有所下降。因此,要提高政协的作用,应当注意调整政协委员的人员构成,在坚持政协委员标准基础上,让更多乐于且有能力参政议政的人员进入政协队伍,提高政协的协商议政水平。
  三、加强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主要途径
  1、促进全社会的民主氛围。就国家整体而言,执政党要通过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来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从单向集中型协商民主转向双向互动型协商民主,实现中共与非中共、执政党与参政党的良性和有效的互动;鼓励和支持参政党针对执政党的工作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营造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宽松政治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政协网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协商民主的价值与意义,反映协商主体的自由、平等地位,促进整体宽松的政治环境,建构党民和谐。
  2、创新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主要表现在充分利用当今科技发展的成果,适应人们不断改变的生活与沟通方式。一是建设履职平台。人民政协原有的履职方式,比如政协全会、专题协商会、视察和提案等工作方式在新的社会发展与网络技术条件下,应有更多发展的空间。比如,可否增加微博议政的做法,借助网络手段,加强与社会的互动,政协在召开全会、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之前或过程中,通过网络传媒充分了解民意,听取民声,吸纳民智,建立热点问题、敏感事件的舆情汇集机制,构筑委员与网民沟通回应机制。比如,对一些关系民生的重大提案,在网上组织网民讨论、跟帖灌水,形成委员和网民联合提案;将政府部门办理提案情况晒在网上,对网民的意见进行回应;把能够公开的建议案,甚至领导批示情况、部门反馈情况贴到专门网站,主动接受网民的监督等。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协商过程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培养委员的公共理性,更有利于深入体现协商民主精神。二是重视基层民意。人民政协是开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这意味着党政系统与各党派团体之间,以及各党派团体相互之间,可以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政协这个平台开展协商。基层政协创建的“思辨堂”,社区议事会等,都是具有政协特色的协商方式,也是民主政治实践的有益探索。此外,改变政协论坛活动多以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参与为主的现状,探索通过网络或自愿报名等形式,扩大公众的参与,增强人民政协的“人民性”,体现协商民主的广泛性。
  3、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政协委员是政协协商民主活动中的主体。委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人民政协工作的水平。首先,要完善委员推选制度,改善委员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界内推荐和界别间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强化委员对所代表群体的责任感。其次,应注重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强化委员学习培训,在优化知识结构的同时,重视培育健康民主所需要的民主精神与协商意识。再次,要尊重委员首创精神,维护委员民主权利,在法律制度上为委员畅所欲言提供保障;同时要提高协商质量,要求委员在提出建议时应有调查研究做基础,反映真情实情,提出建议有分析、有对策,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最后,要加强对委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管理,完善委员退出机制,淘汰不能参政、不想参政的“名誉”委员,增强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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