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切实提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政法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的政治站位,迅速从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转变
变企业维权被动保护为主动服务,把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提升到政策法律的高度,提升到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使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成为共识、成为常态,成为自觉行动。
02、注重和加强对参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
不仅要注重对国企和私企中企业家的平等保护,还要加强对参加混改后的企业家的保护,让他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侵犯这部分企业家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必须严厉惩处,切实起到为我市顺利开展国企混改工作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03、加强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对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公职人员的监察
建议在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有效震慑和严肃查处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
04、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审慎定罪量刑
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研判,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对于确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审慎执法。还应当做好前置处理和预防性工作,通过开展送法律、送服务进企业和搭建网络预警平台等方式,持续提升企业家法律素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纠正,防微杜渐。
05、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律师作用,并以此为基础组建保护企业家权益律师服务团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律师作用,以律师代表和律师委员为主,在全市和各区专门组建保护企业家权益律师服务团,利用其自身专业优势和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利条件,更好更快的实现对企业家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保护。
(刘洪杰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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